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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破产时,有财产担保债权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时,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处理要按法律规定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有担保功能。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行使别除权,可就租赁物优先受偿,不参与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处理步骤如下:出租人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对租赁物的担保权益。破产管理人会审查申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是双方对租赁物归属或债权金额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租赁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若租赁物价值不够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此外,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若继续履行,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收租金;若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朱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小许将设备出租给小朱使用。后小朱破产,小许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对租赁设备的担保权益。然而,破产管理人对小许申报的债权金额存疑,双方就租赁设备的归属和债权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小许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可行使别除权,有权就租赁设备优先受偿,不参与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2、小许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担保权益,破产管理人需审查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双方的争议,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3、若租赁设备价值超担保债权,超出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若不足清偿,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则小许依约收租金,解除合同则小许有权取回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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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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