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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隐私会不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时间:2026.09.1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公布隐私不一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有侵犯的可能,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要是公布他人隐私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比如公布他人私密疾病信息,让他人遭周围人歧视、非议,名誉受损,这种情况既侵犯隐私权,也侵犯名誉权
不过,若公布隐私没给他人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通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可能侵犯隐私权。像单纯公布他人不愿公开的手机号码,他人社会评价没降低,此时主要是侵犯隐私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也不能侵害他人隐私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被侵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公布了小胡的私密疾病信息,小胡认为小朱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小朱则称只是公布隐私,未侵犯名誉权。小朱公布信息后,小胡在周围人群中遭受歧视和非议,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另外,小许公布了小丽不愿公开的手机号码,小丽认为小许侵犯其名誉权,小许则认为未影响小丽社会评价,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小朱公布小胡私密疾病信息,导致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既侵犯了小胡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名誉权,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小许公布小丽手机号码,小丽社会评价未降低,一般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侵犯了小丽的隐私权,小丽可要求小许承担停止侵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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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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