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要是双方能就爸爸探望两个孩子的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可签书面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比如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周末上午接走孩子,下午送回。
若双方协商不一致,爸爸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考量。像孩子年幼,可能判决短时间、较频繁的探望;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其意愿。
若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爸爸探望,爸爸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但
强制执行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另外,若爸爸在探望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如虐待孩子,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希望探望孩子,但小丽拒绝,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小丽认为孩子年幼,不应频繁探望,而小朱坚持每周探望一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
2、双方无法
协商一致时,小朱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的。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生活习惯及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决。因孩子年幼,法院可能会判决短时间、较频繁的探望。
3、若小丽拒绝小朱探望,小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小丽,不能对孩子人身及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4、若小朱在探望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小丽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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