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担保人在债主还不起钱时,要按
担保类型担责,担保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情况下,债主不能履行
债务,
债权人得先通过
诉讼或
仲裁向债主
追讨。只有在债主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
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能要求债主履行,也能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主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已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还有因担责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为避免风险,担保人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债主信用和还款能力,明确约定担保类型和范围。要是已碰上债主无法还钱的情况,担保人可和债权人、债主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比如达成还款计划、展期等。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类型。借款到期后,小许
无力偿还。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在小许财产
被强制执行后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未明确约定担保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小朱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小许追讨,在小许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小许进行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已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金额,以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为避免风险,小胡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小许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明确约定担保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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