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该如何辨别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

该如何辨别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

时间:2026.09.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但有明显区别。
犯罪主体看,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单位性质不限,非国有单位人员也能构成。而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客观行为表现方面,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比如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正当与否、有无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认定,像官员利用审批项目权力收受财物。
犯罪对象上,职务侵占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受贿罪对象是他人财物,不限于单位财物,多是请托人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获利。
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上,两罪数额标准和法定刑规定不同。一般受贿罪量刑更重,因为它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损害公权力公信力。
如果遇到涉及这两类犯罪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司法机关报案。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规范财务管理和人员行为,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非国有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侵吞,据为己有。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公司发现小朱的行为后报警,而小胡的受贿行为也被相关部门调查,两人均被依法处理,但对于他们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非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人员,行为表现为侵吞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2、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表现为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权力公信力。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哈尔滨债权债务李佳莹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301 执业5
专长: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优势:

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电话:

13624615933

律师简介:李佳莹律师,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劳动仲裁领域,专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工资报酬争议、违法解除赔偿、工伤赔偿、竞业限制纠纷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数百位当事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是专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战律师。 自执业以来,李佳莹律师始终聚焦劳动法律细分领域,将精力集中于劳动仲裁的规则与实务打磨。熟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各种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各环节的办案流程有着精准的把握,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计算、加班工资的举证技巧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及证据收集等形成了一套高效务实的办案策略。 实务中,李佳莹律师擅长攻克“劳动者收集证据难”“劳动关系难认定”“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恶意降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痛点,曾代理过某建筑公司恶意裁员案件,面对公司通过恶意放假降低员工平均工资从而拉低赔偿金的情况,通过梳理历年放假时间安排、整理正常状态下当事人工资及收集大量类案判决,成功在二审时将当事人的工资标准由劳动仲裁阶段认定的1800元争取至5671元。 不同于传统律师“重诉讼、轻调解”的风格,李佳莹律师更注重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于证据充分、诉求明确的案件,快速推进程序,缩短维权周期;对于争议焦点模糊,当事人希望快速止损的案件,凭借对仲裁规则的熟悉,通过谈判调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如果您正遭遇被拖欠工资、面临违法辞退或工伤赔偿等问题,需要专业的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李佳莹律师将以多年实战经验为依托,为您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线。

更多>
李佳莹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黑龙江哈尔滨,认证执业律所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62461593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