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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能否提起诉讼

时间:2026.09.0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股东在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有两种诉讼方式,分别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先说股东代表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是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高管损害股东自身利益时,股东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股东在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以此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许是公司高管。小许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小朱、小李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小胡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利益将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小朱、小李则觉得应等满三十日。同时,小许的行为也损害了小胡的个人利益,小胡不知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小李、小胡作为股东,在高管小许损害公司利益时,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拒绝,且情况紧急,小胡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由于小许的行为损害了小胡自身利益,小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以此维护自身权益。股东可依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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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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