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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里哪些情况不算作侵权

时间:2026.09.06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几种情形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侵权。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算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人的实施也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侵权。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使用相关专利不侵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若遇到专利相关纠纷,要先确定是否符合上述不侵权情形,若符合,可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专利产品。小胡在该专利产品由小朱售出后,进行了销售。小许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中国时,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了该专利。小丽专为科学研究使用该专利。小静为药品行政审批制造了该专利药品。小朱认为他们都构成侵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权,所以小胡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构成侵权,因此小许的制造行为合法。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该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行为不侵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小丽的行为不侵权。
5、为药品行政审批制造专利药品不视为侵权,小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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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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