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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是全责可不可以要停运损失费

时间:2026.09.05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对方即便不是全责,也能够主张停运损失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他人财产时,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营运车辆因事故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停运损失,就算对方不是全责,也要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停运损失赔偿
主张停运损失费是有条件的。受损车辆得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而且,停运损失要合理且实际发生,一般得提供营运合同、营运收入流水、维修时间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停运期间的损失金额。
确定赔偿时,会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例如对方承担70%的责任,那就要按这个比例赔偿停运损失。要是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判决。
建议受损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停运损失赔偿时能顺利举证。同时,尽量先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从事货物运输的司机。一次交通事故中,小朱的营运货车与小胡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小胡承担70%的责任。事故导致小朱的货车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停运损失。小朱要求小胡赔偿停运损失,但小胡认为自己不是全责,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协商不成。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小朱的营运货车因事故受损无法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小胡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
2、小朱的车辆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性活动车辆,满足主张停运损失费的条件。且小朱若能提供营运合同、营运收入流水、维修时间证明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的损失金额,其主张会更有依据。双方协商不成,小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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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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