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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和肖像权哪不同

时间:2026.09.04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侵犯著作权肖像权有诸多差异。
权利性质上,著作权知识产权,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像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身肖像享有的人格利益,体现人格尊严和形象标识。
侵权行为表现不同。侵犯著作权是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比如擅自改编出版他人小说。侵犯肖像权常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商家用他人肖像做广告。
保护对象有别。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作品。肖像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外在形象客观反映——肖像。
法律责任也不一样。侵犯著作权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会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侵犯肖像权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如果遇到著作权或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平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和肖像,避免被他人侵权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小胡未经许可将该小说改编并出版。同时,小丽未经小静同意,将小静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小朱认为小胡侵犯其著作权,小静则认为小丽侵犯其肖像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小胡未经许可改编出版小朱小说,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侵犯了小朱的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小丽未经小静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小静的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一般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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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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