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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抛物连带责任要怎么担

时间:2026.09.03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按份补偿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不是对全部损害进行赔偿,而是按一定比例补偿受害人。要是真正的侵权人找到了,之前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使用人若想避免承担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就得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提供事发时自己不在家的证据,像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也可以证明自家所处位置不具备抛物致害的可能性,如窗户装了完好的防护栏。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是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伤。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小朱、小李等。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小李觉得自己也无辜不应补偿。同时,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未安装监控等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小朱、小李等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按份对小胡进行补偿。
2、当真正的侵权人被找到后,此前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小朱、小李等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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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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