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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未成年损毁他人财物应如何处置

时间:2026.09.0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10岁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使他人受损,由监护人担责。
要是10岁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物,损害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要对受损方赔偿,赔偿范围通常涵盖财物直接损失,也就是财物损毁时的实际价值。若财物有特殊纪念意义等额外价值,受损方也能主张相应赔偿,但得有充分证据证明额外价值。
如果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里支付赔偿费用;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管,避免类似情况再出现。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侵权责任。要是受损方和监护人在赔偿问题上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损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担责。

案情回顾:

10岁的小朱在玩耍时,不慎将小胡的珍贵花瓶碰倒摔碎。小胡要求小朱的监护人赔偿,小朱的监护人认为花瓶价值过高,拒绝按小胡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岁的小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朱碰碎花瓶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2、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物的直接损失,即花瓶被损毁时的实际价值。若花瓶有特殊纪念意义等额外价值,小胡主张相应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若小朱有自己的财产,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小朱的监护人应尽到对小朱的教育和监管职责,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5、小胡与小朱监护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朱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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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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