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里收益与亏损划分一般遵循意思自治,由股东自行约定,常见划分方式有这些:
按
出资比例划分很常见。股东依据各自
出资额在公司总
注册资本里的占比,分配公司盈利、承担亏损。像某股东出资占比30%,公司盈利时,他能按30%分利润;公司亏损时,也按30%承担损失。
也能不按出资比例划分。股东可根据对公司的贡献、承担的风险等协商确定
分配比例。比如有股东出资比例低,但有独特技术或丰富市场资源,可约定其分配较高比例收益。
还能设定固定比例。股东协议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收益和亏损分配比例,不考虑出资比例等因素。
但不管用哪种划分方式,都不能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要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要是股东协议约定的划分方式损害了公司或
债权人利益,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制定股东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保证协议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在股东协议中就收益与亏损划分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划分,因其出资占比40%,主张盈利和亏损都按此比例分配;小李则觉得自己拥有独特技术,应不按出资比例,给予其较高收益分配比例;小胡提议设定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案情分析:1、股东协议中收益与亏损划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由股东自行约定,按出资比例划分是常见方式,小朱的主张符合一般做法。
2、股东也能根据贡献、风险等因素不按出资比例划分,小李因有独特技术要求高收益分配比例有一定合理性。
3、设定固定比例分配也是可行方式,小胡的提议同样合法。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司需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利润,若协议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