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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人借职务之便贪污定何罪

时间:2026.08.3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公司部分人借职务之便贪污,涉及的罪名需根据公司性质判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判断罪名要综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侵犯财产性质等因素。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财务账目、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分别在不同公司任职。小朱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账目侵吞公共财物。小李在非国有公司工作,他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两人行为被发现后,对于他们该定何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小李所在公司为非国有性质,他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判断罪名需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侵犯财产性质等因素,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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