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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无效后,此财产可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6.08.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流押条款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抵押人(出质人)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流押条款无效。
但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要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有效,还依法完成了抵押登记或质押财产交付等法定设立要件,债权人仍享有抵押权或质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一般是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也就是说,即便流押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物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能就相关财产优先受偿。所以,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要确保合同其他部分有效,按规定完成法定设立要件,以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小朱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小朱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套房产直接归小胡所有。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主张直接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小朱则认为此约定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小朱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房产直接归小胡所有,此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该流押条款无效。
2、流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若该抵押合同有效且依法完成了抵押登记,小胡依然享有抵押权。在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胡有权就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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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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