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碰车走保险后,对方索要
交通费在法律上属合理诉求。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责任人需
赔偿。
交通费计算有两种常见方法。一是以实际票据为准,若对方能拿出乘坐公共交通的票据,像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等,就按票据金额赔偿。二是在对方无法提供票据时,参照合理出行方式估算。比如距离近且交通便利,一般以公共交通费用为标准;距离远、情况紧急,可适当考虑打车费用。
要注意,费用得合理且必要。若对方故意选高价出行方式,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责任人可不承担。赔偿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不够,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
保险合同赔偿。若还有不足,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民法典相关规定,由
侵权人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发生碰撞,小朱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决定走保险处理。事后,小胡向小朱索要交通费,称车辆维修期间自己无法使用车辆,产生了交通费用。小朱认为走保险已处理车辆损失,不应再赔偿交通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责任人应当赔偿。所以小胡索要交通费属于合理诉求。
2、对于交通费的计算,若小胡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应按票据金额计算赔偿;若无法提供票据,可根据事故发生地到目的地的距离、出行的通常方式来估算费用。但费用必须合理、必要,若小胡故意选择高价出行方式,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小朱可不承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小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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