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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条件及范围具体是什么

时间:2026.08.2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时,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制度。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得满足这些条件:存在损害事实,也就是侵权行为让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即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赔偿范围涵盖这些方面:人格权利被非法侵害,像生命权、健康权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让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精神痛苦,比如以不当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等,非法披露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要是遇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和侵权人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的祖传玉佩被小胡不慎碰落摔碎,该玉佩对小朱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痛苦,要求小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小胡则觉得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从适用条件来看,小朱的玉佩摔碎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小朱遭受了精神利益受损的损害事实;小胡碰落玉佩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行为导致了玉佩的毁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2、从赔偿范围来看,玉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小胡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所以小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小胡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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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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