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行政诉讼精选解答 > 被害人能叫原告吗

被害人能叫原告吗

时间:2026.08.2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不同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和“原告”概念有别。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追诉犯罪,由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受侵害者称被害人,而非原告。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时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就成了原告。
民事诉讼里,没有“被害人”说法,只有原告和被告。原告是觉得自己民事权益受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向法院起诉起诉的主体就是原告,这里同样没有“被害人”表述。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里被害人一般不能直接叫原告,不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可称原告;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存在“被害人”概念,只有原告。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遭小胡抢劫,小胡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在该刑事诉讼中,小朱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为被害人。之后小朱因小胡的抢劫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小静与小许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静认为自身民事权益受损提起诉讼成为原告。小何认为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案情分析:

1、在刑事诉讼中,国家追诉犯罪由检察院公诉,受犯罪侵害的小朱是被害人而非原告。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小朱因物质损失提起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成为原告。
2、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被害人”说法,小静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就是原告。
3、行政诉讼里,小何认为行政机关行为侵犯其权益而起诉,成为原告,同样不存在“被害人”表述。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德宏合同事务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4.6分 服务254 执业10
专长:

合同事务、刑事辩护、行政类

优势:

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

18313473201

律师简介:张雯雯律师,女,1988年生,法学硕士。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个人发表2篇学术论文由CNKI中国知网收录。硕士毕业后于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与执业,担任主任助理及律师,专职办理婚姻家庭、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2016年12月加入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案件,2021年12月作为总所派驻至云南宏鑫(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瑞丽分所负责人(律所主任)。2025年5月作为总所派驻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盈江分所负责人(律所主任)。 曾任及现任德宏州统计局、瑞丽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德宏州公安局等多家行政单位、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协调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芒市糖厂职工维权事宜、蔗农索要甘蔗款事宜。受邀至三台乡政府、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德宏州**宣传部、芒市总工会、芒市妇联、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德宏小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场法律宣传讲座。 2019年9月25日被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评选为“云南省首届法援好人”;2019年5月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2020年6月被云南省律师行业党委、云南省律师协会评选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先进个人。” 2)专长: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更多>
张雯雯律师,已执业10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行政类、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313473201,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