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没有出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
财产权,出租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不过,出租权
适用范围有限,仅用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不在其中。
虽然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
行权、展览权等权利,却没有出租权。他人出租摄影作品的复制件,无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因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无法依据著作权法,就出租其摄影作品复制件
主张权利。
如果摄影作品著作权人遇到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没有出租权,所以不能以出租权被侵犯来维权。建议著作权人可以关注其他权利是否被侵犯,如复制权、发行权等,若有
侵权行为,可以
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摄影师,拥有多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出租了小朱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小朱认为小胡侵犯其出租权,要求小胡承担
侵权责任并支付报酬,小胡则认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不拥有出租权,自己无需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租权属于财产权。不过出租权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不在其中。
2、所以小朱虽享有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但不拥有出租权。小胡出租摄影作品复制件无需获得小朱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小朱不能依据著作权法就出租其摄影作品复制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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