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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有这些标准。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也是著作权人。要是摄影作品由自然人独自拍摄创作,那该自然人就是著作权人。不过,创作需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像为他人创作做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都不算创作。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且由其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例如企业为宣传组织拍摄的企业形象宣传照。
委托创作的情况,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若合同没明确约定或没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当遇到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时,可先查看创作情况,确定是个人创作、法人组织创作、委托创作还是合作创作,再依据上述规则确定著作权人。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宣传照,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小朱独立完成拍摄后,小许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为是自己委托拍摄的。而小朱则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理由是自己独立完成了拍摄创作。此外,小胡和小丽合作拍摄了一组摄影作品,小胡认为自己对自己拍摄的部分可随意使用,小丽却觉得小胡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许的委托拍摄,因未签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根据规定,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小朱。
2、对于小胡和小丽的合作作品,虽然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小胡不能随意使用自己拍摄部分而侵犯整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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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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