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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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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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
著作权人的认定有这些标准。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也是著作权人。要是摄影作品由自然人独自拍摄创作,那该自然人就是著作权人。不过,创作需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像为他人创作做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都不算创作。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且由其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例如企业为宣传组织拍摄的企业形象宣传照。
委托创作的情况,受委托创作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若合同没明确约定或没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当遇到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纠纷时,可先查看创作情况,确定是个人创作、法人组织创作、委托创作还是合作创作,再依据上述规则确定著作权人。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
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宣传照,双方未
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小朱独立完成拍摄后,小许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为是自己委托拍摄的。而小朱则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理由是自己独立完成了拍摄创作。此外,小胡和小丽合作拍摄了一组摄影作品,小胡认为自己对自己拍摄的部分可随意使用,小丽却觉得小胡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许的委托拍摄,因未签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根据规定,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小朱。
2、对于小胡和小丽的合作作品,虽然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小胡不能随意使用自己拍摄部分而侵犯整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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