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的财产归属有多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婚前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房子就是其
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像有人婚前用个人积蓄一次性付完房款还拿到
房产证,房子就归这人。
要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
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可判房子归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登记方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若婚前双方共同
出资买,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算
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能证明各自
出资比例的,分割时按比例分配。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
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算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子女
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算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遇到
房产分割问题,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咨询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
财产分割上,对一套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该房是小朱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小朱名下。小丽认为房子是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应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小朱则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另外,小胡和小静婚前双方
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也因分割问题起了争执,小静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小胡认为应平均分割。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房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即小朱,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小朱对小丽进行补偿。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房子,因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在分割时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小静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