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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撤销权具体包含了什么内容

时间:2026.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债权保全撤销权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下面说说它包含的内容。
先说主体,债权人是撤销权主体。只要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不管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都能行使撤销权。
再说客体,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像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还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有偿处分行为。
行使条件方面,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若债务人行为不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行使方式上,债权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返还给债务人,让债务人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状态,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最后是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小许欠小朱一笔借款未还。之后小许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许的行为危害到自己的债权,要求小许撤销转让行为,小许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朱作为债权人,对小许享有合法债权,符合撤销权主体资格。
2、客体方面,小许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有害于债权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3、行使条件上,小许的转让行为发生在小朱债权成立之后,且危害到了小朱的债权实现,小朱可行使撤销权。
4、行使方式上,小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若法院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小胡应返还房产给小许。
5、行使期限上,小朱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小许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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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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