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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范围是哪些

时间:2026.08.1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直接损失,也就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实际的财产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例如购买原材料、设备的费用;还有因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利息。
另一方面是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带来的损失。若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使另一方错过和其他主体签合同的机会,由此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可要求赔偿。但间接损失赔偿要满足条件,损失需在可预见范围内,且和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要注意,赔偿范围要综合对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若遇到缔约过失责任相关问题,可收集好缔约过程中的各类费用凭证等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主张合理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商谈合作合同事宜。小朱为订立合同支出差旅费、通讯费等共计5000元,还购买原材料花费30000元。在即将签约时,小胡突然反悔,拒绝签订合同,导致小朱失去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预计可获利润10000元。小朱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小朱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小朱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及购买原材料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小胡应予以赔偿。
3、小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预期利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若该损失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小胡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小胡也需赔偿,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应综合小胡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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