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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案的原告

时间:2026.08.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案中,原告的确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就是适格原告。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开展业务经营等。要是发现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要代表债务人去法院起诉,让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能维护债务人财产完整,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而如果债务人没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自己就是原告。当债务人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债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赔偿损失
所以,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案的原告一般是债务人,或者是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遇到这类情况,相关主体要及时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小许滥用股东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的一批重要设备转让给其关联企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法代表人小胡认为小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对于谁作为原告起诉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公司(债务人),也有人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若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损害,债务人自身是适格原告。本案中,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小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许赔偿损失。
2、所以在此次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案中,原告应为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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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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