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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认定标准如何

时间:2026.08.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有几个标准。其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要是债权没到期,债务人没办法行使,也就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其二,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仅用发催告函等方式主张,没走法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认定为怠于行使。因为诉讼和仲裁有严格程序保障,能有效固定权利,其他方式缺乏强制力。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债权,让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要是债务人自己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就算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不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举个例子,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有到期债权,可债务人既不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又还不清对债权人的债务,这种情况就能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胡有到期债权。小胡对次债务人小李也有到期债权。小胡既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李主张权利,仅发了催告函,且小胡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导致小朱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小朱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对小李的债权已到期,满足认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首要条件。因为债权到期后,小胡有权利向小李主张。
2、小胡仅向小李发出催告函,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符合认定中未以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的情形。
3、小胡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小朱造成了损害,导致小朱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所以,小朱可行使代位权,向小李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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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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