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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时间:2026.08.1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中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不安抗辩权指应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里,要是业主先付费,有确切证据表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严重下降、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维持正常服务,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就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付物业费。反过来,若物业服务企业先提供服务,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恶意拖欠费用,可能无法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也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部分服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要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方得有确切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是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恢复履行。要是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区业主,与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先支付物业费,企业再提供服务。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该企业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卫生打扫不及时、安保措施不到位等,有确切证据证明企业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小朱遂决定暂时中止支付物业费,企业则认为小朱违约,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业主先履行付费义务,有确切证据表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业主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中小朱发现企业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
2、行使不安抗辩权需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方要有确切证据,且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小朱需确保有确切证据并及时通知企业,否则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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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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