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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成立

时间:2026.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转让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但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得通知债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能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过存在几种例外情况,像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等。当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签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债权转让就成立了。
要留意,债权转让成立不代表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只有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的事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才要向受让人履行义务;没通知的话,债务人还能向原债权人履行。法律没明确规定通知方式,书面、口头等合理方式都行,但得保证债务人能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
给大家一些建议,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一定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通知要确保有效送达,最好保留相关通知凭证,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要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不能转让的情形,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10万元债权。小朱与小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债权转让给小李。合同签订后,小李要求小胡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小胡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小李认为债权转让合同已成立,小胡应向自己还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小朱与小李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债权转让依法成立。
2、但债权转让成立不意味着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因小朱未通知小胡债权转让事宜,该转让对小胡不发生效力,所以小胡有权拒绝向小李履行还款义务,仍可向原债权人小朱履行。通知方式可多样,但需确保债务人知晓转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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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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