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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产生的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6.08.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恶意转让一般是指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承担要分不同情形。
要是恶意转让股权,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和受让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出资义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是恶意转让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若第三人有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和第三人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能向任一方主张全部损失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所以,因恶意转让产生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A公司债权人,A公司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将股权转让给小李,小李对此知晓。同时,A公司为逃避债务,与小许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还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与小许的资产转让行为,并要求A公司和小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对于股权恶意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小李知道该情况,小朱作为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要求二者中任一方或双方承担全部出资义务偿还责任,承担方承担后可按内部约定追偿。
2、对于资产恶意转让,A公司与小许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若小许有过错致小朱损失,A公司和小许需对小朱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损失赔偿,承担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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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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