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恶意转让一般是指
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
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
连带责任的承担要分不同情形。
要是恶意转让
股权,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和受让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偿还全部出资义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是恶意转让资产逃避
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若第三人有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和第三人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能向任一方主张全部损失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所以,因恶意转让产生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连带
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A公司债权人,A公司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将
股权转让给小李,小李对此知晓。同时,A公司为逃避债务,与小许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还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与小许的资产转让行为,并要求A公司和小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股权恶意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小李知道该情况,小朱作为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小胡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要求二者中任一方或双方承担全部出资义务偿还责任,承担方承担后可按内部约定追偿。
2、对于资产恶意转让,A公司与小许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若小许有过错致小朱损失,A公司和小许需对小朱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损失赔偿,承担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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