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判断
名誉侵权是否成立,关键看是否降低了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通常情况下,名誉侵权需要被第三人知晓。因为社会评价是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认识,只有
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晓,才可能影响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若侵权行为仅发生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未被第三人知晓,不会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例如甲私下辱骂乙,无人听到,通常就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要是甲在公开场合辱骂乙,有第三人在场听到,就可能使乙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即便没有第三人实际知晓,但侵权行为有被第三人知晓的可能性,也可能被认定为名誉侵权。像加害人把
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发布在网络平台,即便暂时没人看到,但内容处于公众可知晓的状态,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遭遇名誉侵权,受害人可收集相关
证据,与
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在私下里对小胡进行辱骂,当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听到。但后来小朱又在公开场合再次辱骂小胡,有小许等多人在场。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
侵权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私下辱骂小胡,因未被第三人知晓,不会导致小胡社会评价降低,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2、小朱在公开场合辱骂小胡,有第三人在场听到,可能使小胡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此时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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