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
执行程序主要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案外第三人名下财产。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形可以执行。
要是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替被执行人偿还
债务,法院会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然后执行其财产。
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既没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
强制执行。
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
恶意串通,用
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行为无效,并执行相关财产。
但执行案外第三人财产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要是异议成立,法院会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要是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异议。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起诉小李并
胜诉,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小李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小许书面承诺自愿代小李偿还债务。同时,小李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
执行法院依小朱申请,向小胡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小胡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此外,小丽与小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小许、小胡、小丽均对执行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小许书面承诺自愿代小李偿还债务,法院可依小朱申请裁定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2、小李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小胡在指定期间未提异议又不履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3、小丽与小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认定该行为无效并执行相关财产。
4、对于小许、小胡、小丽提出的
执行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停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