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人身损害案件
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
实践中,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况。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那天起算。像交通事故当场受伤,当天就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从受伤当天开始。伤害当时没发现,后来检查确诊且能证明是侵害导致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比如轻微碰撞当时没异常,一段时间后身体不适检查,确诊是那次碰撞造成的伤害,诉讼时效就从确诊日起算。
但要注意,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发生人身损害,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诉讼时效内
主张权利,不然超过时效就可能丧失
胜诉权。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发生轻微碰撞,当时小胡未觉异常。一段时间后,小胡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确诊此次碰撞造成其内脏损伤。小许认为即使有损伤,诉讼时效应从碰撞当天算,现在已过时效,自己不应担责。小胡则觉得应从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未过。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本案中小胡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此次碰撞引起的,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应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小胡仍在诉讼时效内,其主张合法,小许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又无特殊情况,人
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所以权利人在发生人身损害时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并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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