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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什么办法来进行仲裁调解

时间:2026.08.05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时,仲裁庭基于双方意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下面说说仲裁调解的办法。
双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能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调解请求;仲裁庭觉得必要时,征得双方同意也能开展调解。
调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仲裁庭主持,仲裁员依案件情况引导双方沟通协商;另一种是双方自行协商,有初步共识后告知仲裁庭。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权利义务分配、赔偿金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讨论,提出各自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和妥协。
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履行内容,且由双方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签字后,仲裁庭会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它和仲裁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仲裁调解时,当事人要保持理性和诚意,积极沟通,这样才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程序开始后,小朱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调解请求,仲裁庭征得小胡同意后决定进行调解。双方在选定调解方式时产生分歧,小朱希望由仲裁庭主持,小胡则倾向自行协商。后经沟通,决定先自行协商再由仲裁庭主持。在明确调解方案时,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经多次协商和妥协,最终达成初步共识。随后制作了书面调解协议并签字。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主动提出调解请求,仲裁庭也可在必要时征得同意后调解。
2、在调解方式选定上虽有分歧,但最终达成一致,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
3、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讨论调解方案,经协商妥协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协议,签字后仲裁庭将制作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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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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