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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利息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6.08.02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利息承担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里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要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就是应付款时间;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一般情况下,利息由发包方承担。
要是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就不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基于工程价款支付利息的问题。
若导致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要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需按过错比例分担利息损失。例如,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有重大缺陷,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利息损失就要共同按过错比例承担。遇到这类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明确责任和利息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小朱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利息。经查明,该合同因小李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且工程已实际交付。同时,小朱提供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双方就利息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小李。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未约定且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利息应从该日开始计付。
2、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发包方小朱提供设计有重大缺陷,承包方小李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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