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时,
病历材料提供主体依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有法定责任保管病历资料。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提供其保管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要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不过,一般不主动提供给患者,仅在鉴定时供专家查阅。
患者有权获取相关病历资料,可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患者在需要病历资料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责任,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小许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病情突然恶化不幸离世。小许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
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提供病历资料以查明原因。医院提供了部分客观性病历资料,但拒绝提供主观性病历资料。小许家属认为医院有义务提供全部病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法定责任,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需提供其保管的客观性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已提供部分客观性病历资料,履行了一定义务。
2、主观性病历资料一般不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给患者,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供鉴定专家查阅。医院拒绝提供主观性病历资料有一定依据。但如果小许家属提出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的要求,医院应及时提供,若拒绝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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