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医疗事故责任精选解答 > 医疗事故中病历材料该由谁提供

医疗事故中病历材料该由谁提供

时间:2026.07.3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时,病历材料提供主体依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有法定责任保管病历资料。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提供其保管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要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不过,一般不主动提供给患者,仅在鉴定时供专家查阅。
患者有权获取相关病历资料,可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患者在需要病历资料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责任,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许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病情突然恶化不幸离世。小许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提供病历资料以查明原因。医院提供了部分客观性病历资料,但拒绝提供主观性病历资料。小许家属认为医院有义务提供全部病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法定责任,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需提供其保管的客观性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已提供部分客观性病历资料,履行了一定义务。
2、主观性病历资料一般不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给患者,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供鉴定专家查阅。医院拒绝提供主观性病历资料有一定依据。但如果小许家属提出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的要求,医院应及时提供,若拒绝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