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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需不需要获得股东同意

时间:2026.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债务抵销是否要股东同意,得分情况。
先说法定抵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能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法定抵销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行使这个权利不用经过股东同意。因为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当事人能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再看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抵销。一般的合同债务约定抵销,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事务,不用股东同意,公司管理层可根据经营需要做决定。
不过,要是债务抵销涉及重大事项,对公司利益影响大,像抵销金额巨大、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等,按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得经过股东会决议,获得股东同意。因为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重大事项得由股东会决策,这样才能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正常运营。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所在的公司与另一公司互负债务。小朱认为债务抵销必须经过股东同意,而小胡觉得不一定,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公司面临的情况是,既有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定抵销情况,也有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需协商的约定抵销情形,且部分抵销金额较大,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

案情分析:

1、对于法定抵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法定抵销权是法定权利,行使无需股东同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对于一般合同债务的约定抵销,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事务,通常无需股东同意,公司管理层可根据经营需要决定。但像本案中涉及抵销金额巨大、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等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可能需经股东会决议获得股东同意,以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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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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