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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前一年的行为如何处理

时间:2026.07.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这些行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出现这些可撤销情形,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若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这些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行为,即便发生在破产重整前一年,通常不会被撤销。企业正常运营时,为维持业务开展进行的合理交易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企业面临破产,管理人要准确判断哪些行为可撤销,及时申请撤销并追回财产;债权人也应关注企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小朱的公司将一批价值较高的设备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同时,公司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把一批货物卖给了小李。此外,公司对一笔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了清偿。这些行为引发了争议,债权人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管理人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公司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2、若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可依法追回相关财产。而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理交易一般不受此限,本案中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经营交易,所以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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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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