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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解散时该如何进行清算

时间:2026.07.2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合股解散时清算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确定清算人。若公司章程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要是十五日内没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要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没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人要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偿顺序方面,合伙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清算结束,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股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现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然而在清算时,对于清算人的确定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章程指定自己为清算人,小李和小胡则想委托第三人担任。十五日内未能确定清算人,小朱便向法院申请指定。此外,在清偿剩余财产分配上,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三人也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因此小朱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符合法律程序。
2、对于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所以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应按此规定处理剩余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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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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