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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时候被他人拍照侵犯肖像权吗

时间:2026.07.2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执行公务时被他人拍照,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合理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无需经肖像权人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履行法定职责,他人拍照往往基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是对执行公务活动的记录和监督,属于合理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
不过,要是拍照者把照片用于非法目的,像恶意丑化、歪曲照片内容,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等,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这时,被拍照的公务人员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所以,判断执行公务时被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重点看拍照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小胡拍照。小朱认为小胡未经其同意拍照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而小胡则称是为了行使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后来,小朱发现小胡将照片恶意丑化并在网络上传播。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他人拍照是基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属于合理使用肖像的范畴,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本案中,小胡最初拍照记录小朱执行公务活动,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2、但小胡将照片恶意丑化并传播,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断执行公务时被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拍照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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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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