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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转移财产的操作是否可撤销

时间:2026.07.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在执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符合条件时是能撤销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
执行程序里,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让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能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若认定转移财产行为符合可撤销情形,就会判决撤销该行为。
不过要注意,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要在一年内行使。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消灭了。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0万元,法院判决小朱还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小朱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丽。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本案中,小朱在执行期间无偿转让房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小胡的债权,符合可撤销情形。
2、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若小胡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院经审理认定符合条件,会判决撤销小朱的房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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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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