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应付账款
抵押其实就是应收账款
质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用应收账款出质,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就设立了。
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把应付账款质押出去,不需要经过
债务人同意。因为债权人对自己的应收账款有处分权,把应收账款质押,只是对债权未来实现做了限制,并不是直接处分债务
人的权利。
但实际操作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前有特别约定,比如债权不能转让或质押,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
法律强制规定,那债权人质押就必须取得债务人同意,不然可能构成违约。要是债权人质押应收账款的行为对债务人权益影响重大,债务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虽然正常来说质押应付账款不用债务人同意,但还是要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质押行为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要是不确定能不能质押,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胡享有一笔应收账款,小朱打算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小许以获取资金。小胡认为小朱进行质押需经过自己同意,而小朱觉得不需要。小胡提出此前两人曾签订协议,约定该债权不得随意质押,小朱则认为这不会侵犯小胡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有处分权,将应收账款质押通常无需债务人同意。
2、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于债权不得转让或质押等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人进行质押就需取得债务人同意。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有相关约定,所以小朱质押需先征得小胡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同时若质押行为对小胡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小胡可依法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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