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胎儿在某些情况下能享有
安置房权益。按照《
民法典》,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这类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况,胎儿可被当作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过要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在安置房权益上,当地
拆迁安置政策要是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胎儿就有对应的安置房权益。毕竟从公平合理和保障未来人口权益来看,胎儿出生后会成为社会一员,需要居住的地方。
要是签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胎儿已经存在,而且当地政策承认胎儿权益,那胎儿就和其他安置对象一样,能拿到相应的安置面积或者补偿份额。但这些权益一般得等胎儿出生且是活体才能真正享有。要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之前涉及的安置房权益就要按法定规则重新分配。
总之,胎儿能不能享有安置房权益,主要看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怎么规定,还有胎儿出生时的状态。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安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将胎儿纳入安置对象范围。小朱妻子小静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已怀孕。然而,小静分娩时胎儿为死体。小朱认为胎儿本应享有安置房权益,而相关部门认为胎儿娩出为死体不应享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本案中,当地拆迁安置政策认可胎儿权益,但因胎儿娩出为死体,所以其不享有安置房权益。
2、从法律规定来看,胎儿虽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前提是出生为活体。本案中胎儿娩出为死体,其之前涉及的安置房权益应按照法定规则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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