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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过程中怀疑对方的言语构成诽谤罪吗

时间:2026.07.1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聊天时怀疑对方言语构成诽谤罪,不能仅靠猜测,得结合诽谤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且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客观上,对方要有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捏造就是无中生有编造假事,散布则是通过口头、文字等把捏造内容传播出去,让很多人知道。要是只是在聊天时随口一说,没向外传播,就不算散布。
主观方面得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也知道会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要是聊天时口误说错,没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就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还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诽谤内容在网络等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一般聊天言语很难达到这种程度。
总之,要判断对方言语是否构成诽谤罪,得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如果符合,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在聊天时,小胡称小朱在工作中收受贿赂。小朱认为小胡的言语构成诽谤罪,欲追究其责任。但小胡表示自己只是随口一说,并未向外传播该言论,且并非故意损害小朱名誉,只是聊天时口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看,诽谤罪要求有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小胡虽捏造了小朱收受贿赂的事实,但未向外传播,不满足散布条件。
2、主观方面需是故意,小胡称是口误,并无故意损害小朱名誉的意思,不符合主观要件。
3、诽谤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本案中一般聊天言语很难达到此程度。所以仅怀疑不能认定小胡言语构成诽谤罪,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若符合,小朱可通过刑事自诉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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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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