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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无过错责任哪8种情形

时间:2026.07.11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里,无过错责任原则很关键,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得担责。下面是常见适用情形:
一是产品缺陷致损,要是产品有缺陷伤了人,生产者得担责。二是高度危险作业致损,像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这类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担责。三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致损,侵权人要担责。四是饲养动物致损,一般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若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可减免责任,但禁养的烈性犬等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担责。五是建筑物等倒塌致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六是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损,施工人若不能证明设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得担责。七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由监护人担责。八是用人单位责任,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伤人,单位担责。
不过,每个案件得结合实际判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情回顾:

小许购买了小朱生产的产品,使用时因产品缺陷受伤。小胡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导致小静受伤。小何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了小丽。另外,小朱所在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造的建筑物倒塌致使小许受伤,施工单位未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小胡在公共场所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小静摔倒受伤。小朱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其孩子造成了小许损害。小许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小胡受伤。各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小朱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小胡应承担侵权责任。
3.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小何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小胡若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小朱作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7.用人单位责任,小许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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