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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是否可进行抵销操作

时间:2026.06.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未到期债权也能抵销,但要符合条件
2.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除非有特殊规定。
3.主动抵销未到期债权,视为放弃期限利益,抵销有效;被动抵销时,未到期债权人可抗辩。
4.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5.未到期债权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就能抵销。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互负债务,小朱对小李有一笔未到期债权,同时小李对小朱也有到期债权。小李提出将自己的到期债权与小朱的未到期债权抵销。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未到期,不同意抵销,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有除外情形。本案中,若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小李主动抵销可视为其放弃期限利益,这种抵销是有效的。
2、然而小朱作为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对于小李的被动抵销行为,有权提出抗辩不同意抵销。若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但本案中小朱不同意,未达成协商一致,所以不能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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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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