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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用什么办法能保住房子

时间:2026.06.1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若房屋是生活必需居住房,法院可查封但不会拍卖、变卖或抵债,以此保住房子。
2.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部分债务或用其他方式履行义务,争取对方暂不强制执行房屋。
3.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确定房屋权属,若不在责任财产范围,就能保住。
4.有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如房屋处置价低于市价,可提执行行为异议,纠正执行措施保住房。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李起诉,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债务。执行阶段,法院准备强制执行小朱名下房屋。小朱认为该房屋是自己与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认为房屋处置价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同时他还提出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想要保住房子,与小李的强制执行诉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该房屋是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虽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小朱可据此主张保障基本居住权益。
2、小朱认为房屋处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纠正执行措施以保住房屋。
3、鉴于小朱提出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若最终判定房屋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则可保住房屋。小朱也可尝试与小李达成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偿还部分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义务,请求对方同意暂不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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