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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6.13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超六十日未付当期保费,合同自期限届满次日起中止,此期间出险,保险人不赔。
2.合同效力恢复: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保费,合同效力恢复。
3.合同解除:投保人可随时解约;若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或费率,保险人有权解约。
4.合同终止: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履行义务、标的灭失等情况会使合同终止。

案情回顾:

小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缴纳多期保费后,因疏忽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不久,小朱发生了保险合同内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晚交保费,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在合同效力中止一年半时,小朱想恢复合同效力,与保险公司就补交保费事宜进行协商。此外,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小朱在投保时对自身部分健康状况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

案情分析:

1、依据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自期限届满次日起中止,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小朱索赔合理。
2、在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可恢复,小朱在一年半时想恢复效力需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补交保费。
3、若小朱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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