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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同时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6.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16人
律师解析:
1.通缉是公安机关缉拿应逮捕在逃嫌犯的侦查手段。
2.通常通缉对象是已被决定逮捕在逃的嫌犯,此时已采取逮捕措施。
3.司法实践中,也有先通缉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如罪该逮捕的嫌犯潜逃出境,出国前未实际采取逮捕措施也可发通缉令。
4.通缉是追捕手段,不一定都已采取强制措施,但多数针对需强制到案人员。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重大盗窃案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警方初步调查后认为小朱罪该逮捕,然而小朱在案发后潜逃出境。此时,警方尚未对小朱实际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便发布了通缉令。小朱的家属对此存在争议,认为未采取强制措施就通缉不合理。

案情分析:

1、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通常情况下,通缉对象是已被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逃的人员,这种情况已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
2、但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中小朱罪该逮捕却潜逃出境,即使出国前未实际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可发布通缉令。这表明通缉仅是一种追捕手段,通缉时不一定都已采取强制措施,不过多数通缉针对的还是已被决定逮捕等需强制到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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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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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律师,已执业4年,执业地区为北京朝阳区,认证执业律所是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擅长金融保险、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61404675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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