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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里抵押物的效力怎样

时间:2026.06.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抵押物效力分情况而定。依法签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属可抵押范围,合同成立即生效。
2.需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无需登记的财产,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物有权利瑕疵,抵押可能无效。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小李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小朱与小李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然而,该房产在抵押前已被法院查封,但小朱未告知小李。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若小朱到期不还款,房产直接归小李所有。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实现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虽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由于抵押物房产已被查封存在权利瑕疵,根据法律规定该抵押可能无效。
2、合同中“若小朱到期不还款,房产直接归小李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若该房产属于需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即便办理了登记,因存在查封的权利瑕疵也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若未办理登记,债权人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效力在排除其他无效情形下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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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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