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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6.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不限,如代为履行、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此为追偿权基础。
2.保证人履行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若未消灭则不能追偿。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重大过失,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债务人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满足这些条件,保证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时还款,小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代为清偿了小朱的债务。之后,小胡向小朱行使追偿权,小朱却以小胡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拒绝向小胡偿还。小胡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小胡已向债权人小丽承担了保证责任,符合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条件。
2、小胡的履行使主债务人小朱对小丽的债务消灭,满足因保证人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这一条件。
3、关键在于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若经审查小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小胡可向主债务人小朱行使追偿权;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朱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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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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