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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不可以离开现所在本市

时间:2026.06.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1.保证人在为嫌疑人、被告人做担保期间,有责任监督对方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自己和被保证人都不能离开居住的市、县。
2.保证人若要离开本市,需向执行机关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
3.擅自离开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保证义务,会被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刑责
4.保证人离市前一定要获执行机关批准,以免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为犯罪嫌疑人小李担任保证人。期间,小朱因个人事务需离开所在市。小朱认为只是短期外出且事情紧急,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就准备离开。执行机关发现后,告知小朱其行为可能违反规定,小朱则觉得自己不会影响小李遵守规定,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问题。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保证人期间,保证人有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小朱未经批准擅自准备离开所在市,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2、若小朱擅自离开,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保证义务,会面临罚款处罚;若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小朱打算离开本市时,应先获得执行机关批准,以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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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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